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核心在于法治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我國民商事領域的基礎性法律,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營商環境。以下為民法典中事關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條款摘錄。
一、關鍵詞:公平平等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六十八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二、關鍵詞:誠實守信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三、關鍵詞:保護產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四、關鍵詞:交易安全
【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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