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2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已正式施行。
《反有組織犯罪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
一、立法目的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反有組織犯罪法》
二、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第二條??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三、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第二條??……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反有組織犯罪法》
四、什么是“軟暴力”手段?
“第二十三條??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組織犯罪法》
五、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及其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反有組織犯罪法》
六、全民協助、配合義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
國家依法對協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
——《反有組織犯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