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與某鐵塔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
民法典新增添附制度,明確規定添附物所有權歸屬的認定方式,以及因此造成當事人損害的賠償或補償規則,使我國有關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則體系更加完備。本案中,審理法院依法認定添附物的所有權優先按合同約定確定歸屬,同時妥善解決因確定添附物歸屬造成當事人損害的賠償問題,有效維護了物的歸屬和利用關系,有利于保障誠信、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
(二)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向某鐵塔公司租賃廠房及生產線,租賃期限為十年,同時約定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經某鐵塔公司同意可以對廠房、設備等進行擴建、改造,但其投資建設的一切固定設施、建筑物均歸某鐵塔公司所有。之后,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使用租賃廠房和生產線進行生產經營,并投入大量資金對廠房、生產線進行改造。2020年7月,某鐵塔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某鐵塔公司。2020年9月,管理人通知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解除前述租賃合同。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購買設備及改造車間費用、遣散工人費用、部分停產停業損失為某鐵塔公司的共益債務。
(三)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糾紛雖然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本案可以適用民法典關于添附制度的新規定。租賃合同解除后,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對租賃標的物所作配套投入形成的添附物所有權依約歸某鐵塔公司所有。因某鐵塔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而提前解除合同,添附物歸屬于某鐵塔公司導致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存在一定損失,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的規定精神,某鐵塔公司應對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某鐵塔公司對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所負賠償責任并非破產程序開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共益債務。故判決確認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對某鐵塔公司享有普通債權334.3萬元。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三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